经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联合审查确认,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不论企业或个人,向拥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均可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捐赠

根据在2017年2月24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公告可参考以下链接:

http://www.czj.sh.gov.cn/zys_8908/gsgg_8929/czywgg_8930/qt_8944/201708/t20170801_175741.s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