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资金运作行为,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基金会留本基金、沉淀捐赠基金和代管基金。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在存续期间视同留本基金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资金运作,是指基金会将资金以基金会法人名义,依法开展对外投资,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

捐赠协议对捐赠资金约定资金运作条件的,该捐赠资金运作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依法开展对外投资,维护和发展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二)坚持开展资金运作风险评估,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例和投资项目,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三)坚持完善资金运作的咨询、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保障资金运作合法规范,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五条 资金运作的范围包括:

(一)银行存款;

(二)国债;

(三)理财产品;

(四)信托产品;

(五)企业投资项目;

(六)其他合法的投资项目。

第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权和监管权,负责确定资金运作的原则,批准年度资金运作的计划等。

理事会应将确定的资金运作原则以及批准的年度资金运作计划等重大事项向华东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常委会通报,并得到同意。

第七条  基金会建立资金运作管理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投资顾问组、投资执行组、投资监督组,负责具体实施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资金运作计划。

投资顾问组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咨询机构,由理事会聘请经济、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领域的校友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年度投资领域、投资组合、投资项目等建议,形成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方案;提出投资项目管理、执行、监督方案;提供投资法律、政策以及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咨询意见。

投资执行组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理事、理事会秘书处、学校财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制定投资项目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流程,监控投资项目的动态状况。

投资监督组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监督机构,由基金会监事和学校审计、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监督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法律顾问制度。投资项目协议文本必须经过法律顾问审核,对法律责任、风险责任做出分析。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基金会资金运作程序是:

(一)理事长指定专人负责,邀请投资顾问组成员,研究市场情况,提出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建议方案,向理事会报告。

(二)理事会讨论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建议方案,形成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决议,并征得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由理事长签发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决议。

 (三)投资执行组根据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决议,落实投资项目,形成投资项目协议,报请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理事审定。

(四)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理事应召开投资项目协议审定会,邀请有关理事、投资顾问组专家、法律顾问等集体研究,审议批准投资项目协议。

(五)经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协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理事签署。

(六)在投资项目协议签署的同时,投资执行组应指定投资项目主管,负责监控投资项目的动态状况,并定期向投资执行组负责人报告情况。

(七)投资执行组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执行情况,并向投资顾问组、投资监督组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档案制度。基金会涉及资金运作计划和投资项目的各类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投资项目协议、投资执行情况和投资收益状况等必须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合作机构信用评估制度。对不能按协议如期归还投资资金及收益的合作机构,应将其列为不可继续投资范围。

第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年报制度。由投资执行组负责编制投资年报,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社会审计机构等相关部门的稽核、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与学校党委常委会商得一致,自201411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