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本基金会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意识,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二条
本基金会实行考勤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工资调整和奖惩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三条
结合每年末华东师范大学对教职员工的年终考核,对本会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的出勤、工作态度、参与集体活动情况、精神文明建设、业务工作标准等方面。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病、因事可以请病假、事假。请事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事假时间超过一天、病假超过两天以及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请假要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在基金会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不含试用期、见习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异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给予探亲假。
第六条
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工作日出差,按出勤记录,并可按规定领取出差补助。
第七条
基金会支持工作人员参加与业务相关的继续教育深造学习。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继续教育学习,按出勤记录,基金会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八条
基金会实行考核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基本内容,计入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九条
对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通报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基金会员工对本会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随意透露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保密义务在工作人员离职后2年内存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