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会公章由专人管理,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管;如遇保管人因事离岗,应由领导指定专人代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对外签订各种合同、协议,或以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对外行文、发函,必须使用基金会印章。
三、规范公章使用流程,公章需经领导认定后方可使用。
四、保管人盖章应仔细审阅、了解内容,不得盲目盖章。
五、严格履行用章手续,严禁在空白协议、信笺或介绍信上使用印章。
六、一般不得将公章携出单位以外使用,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办理公章带出手续,由专人监督使用,用完后立即归还。
七、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