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会各证书由专人管理,不得擅自交由其他人员代管;如遇保管人因事离岗,应由领导指定专人代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规范证书使用流程,对于证书复印件的使用应当先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经领导签字认定后方可使用。
三、一般不得将证书正本携出单位以外使用,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并签字后,办理证书带出手续,由专人监督使用,用完后立即归还。
四、证书保管人应定期检查证书完好无损。
五、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一切证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等。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