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会志愿者是指志愿贡献个人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的志愿人员。
2. 志愿者有对所参加组织的合法性有知情权;有了解参与服务的价值及成效的权利;有获得工作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
3. 志愿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得到安全保障的权利;有就志愿工作对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者组织的权利。
4. 志愿者应坚守工作岗位及守则,不能滥用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做非法、欺骗或谋求私利的行为。
5. 志愿者应严守保密原则,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得随意泄漏服务对象的背景及资料。
6. 志愿者须完成所需申请、面谈、挑选等程序:志愿者须遵守承诺,按规定时间,准时工作,不得元故缺席及迟到或早退。
7. 志愿者必须出席并积极参与所安排的训练活动、培训活动、工作会议、志愿者活动等。
8. 志愿者须遵照有关正作程序及规定开展工作。
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