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保障捐赠方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及其所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等信息,通过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二章 公开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准确、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本细则的管理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基金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三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基金会对下列信息应主动公开:
1. 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构成、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2. 基金会联系方式;
3.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4. 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5. 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年度收入与支出明细等;
6. 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7. 基金会年度获得捐赠的总额、来源、捐赠名单和受益人名单;
第八条 基金会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 涉及国家机密的;
2. 属于企业商业秘密范围的;
3. 涉及个人隐私的;
4. 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
5. 处于调研、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6.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表;
7. 捐赠方明确提出不公开相关信息的,或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8.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或委托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章 公开途径及方式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上海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上海市民政局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基金会官方网站,并在网站上公布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多种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校内外媒体、移动传媒、网络媒体、出版物等。
第十三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除在上海市民政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于基金会存档置备,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和各专项基金管理层协同建立捐赠人对捐赠到款情况及评估效果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华东师范大学师生、捐赠方、受益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接受质询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1.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质询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质询人并说明理由;
3. 不属于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质询人;能够核定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基金会保证捐赠方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基金会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开管理办法,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各类信息的审核及信息公开建议的审批,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报理事会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