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和规范基金会会计制度,保障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财务决算、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会计档案管理等。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按照《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运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基金会年度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根据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基金会年度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组织落实理事会决定的年度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审核批准日常经费支出;

(四)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华东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基金会收支预算执行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负责批准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指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基金会秘书处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财务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

基金会财务人员为会计、出纳、保管。财务管理要实行账、款、物专人管理。会计、出纳、保管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财务专用印鉴要分人保管。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得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八条 基金会依法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根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坚持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节俭高效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在每年11月份向秘书长提交部门项目收入、支出预算,秘书处负责协调汇总项目预算,拟订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法规或政策变化、工作计划重大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提请理事长批准,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必要时应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每年7月汇总分析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每年12月汇总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向理事长报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捐赠收入和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应分类核算。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基金会所实现的合法收益(资金运作)和其他合法收入。资金运作收益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所得的利息、红利等。

第十四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期末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五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基金会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基金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基金会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十六条 基金会捐赠收入必须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由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

凡基金会接受捐赠资金和实物,均应使用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印鉴的捐赠收据。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捐赠资金和实物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捐赠收据启用前先由会计登记起讫号码,用完后存根由会计核销后,应存档备查。

若捐赠人不需要捐赠收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应开具捐赠收据,由基金会秘书处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收据。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收据。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根据捐赠人意愿,双方签订捐赠协议。设立专项基金的,应分别记账,统一管理。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遵循捐赠财产具体使用科目及额度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签订变更使用协议。

第十九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各项支出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业务支出、管理支出、其它支出等。

    公益事业支出是指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业务,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业务支出是指专家评审费、培训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等。

管理支出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等。管理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其它支出是指利息支出、坏账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它税金及附加等。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管理部门在申报支出项目时,应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并根据项目需要编制项目预算明细和申请金额。基金会年度预算编制须经秘书处讨论、理事长审核,提交理事会决定。

经过理事会批准的预算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应按学校规定报请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预算执行。经审批的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资助学校的项目,在使用时可转至学校进行财务明细核算。基金会资助学校的项目,由学校提供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八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项目负责部门研究提出,经秘书长同意后提交。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费用按照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基金会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就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等。

    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其他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三十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时,捐赠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在捐赠物资折价中支付。直接分配到学校所属单位的费用应由受赠单位承担。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实物应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在学校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一条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从捐赠收入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列支。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日常办公、出差和业务活动的财务开支和物品领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现金支票只限于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事项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基金会支付学校的教师学生有关奖金、酬金、助困资金等,应根据学校规定的方式支付。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需领用转账支票,必须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第三十五条 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财务人员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开具的捐赠收据存根应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指定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购置的实物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或单价在两千元以上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属于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建立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制度,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对自用固定资产,应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十条 基金会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基金会秘书处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不准出借银行账户、支票。不属于基金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基金会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秘书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财务分析报告制度。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按照章程的规定接受监事的监督。秘书处应及时提交财务和会计资料供监事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接受审计的情况,应向理事会和学校报告。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主动提请学校审计、财务等部门帮助整改。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依照规定向业务主管机关提交理事会任期审计报告,并按照业务主管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同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章 财务决算和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综合反映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财务信息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五十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秘书处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经理事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基金会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第五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需要受赠对象提供有关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秘书处应以适当方式通知受赠对象。受赠对象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答复。基金会秘书处在收到受赠对象提供的材料后,应及时汇总答复捐赠人。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基金会会计档案实行专人管理。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方可提供查阅或复制,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修改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