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于2月24日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这也意味着,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终于在10年后迎来了首次修正。


与慈善法“无缝衔接”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次有关企业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修正案的核心内容。


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年利润为1000万元,2016年公益捐赠了400万元,依照旧规,只允许总利12%的12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修改后,除了当年扣除的120万元外,剩余的捐赠金额则可以继续通过2017年和2018年申请各扣除120万元,2019年扣除40万元,最终将所捐的400万元全部扣除。这样按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来算,可以少交100万元的税。而修改前仅可扣除120万元的税,企业实际仅少交税30万元,修法后企业实际可少交税额70万元。


税收小科普

根据财税[2007]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次通过的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的对接。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由“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图、文 | 来自网络  编辑|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