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国(境)外捐赠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境)外捐赠包括国(境)外的国际组织、公司、非营利组织和各界人士的货币捐赠与实物捐赠。
第三条 基金会积极鼓励利用多种途径吸引国(境)外捐赠,支持学校发展,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捐赠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国(境)外捐赠应当秉持良好的愿望和目的,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第五条 国(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资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产,捐赠应坚持自愿、无偿性和不可撤销的原则,捐赠行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捐赠方不得在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等方面提出附加条件。
第六条 捐赠人系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应当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了代表机构。对于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向上海市公安局备案。
第七条 基金会在签署国(境)外捐赠协议前,应当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处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并备案。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国(境)外捐赠的资金应及时结汇折算人民币入账,实物捐赠的价格按照报关价格入帐。
第九条 对于国(境)外实物捐赠,须进行审核备案。属于固定资产的,纳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条 对于国(境)外无法估值的实物捐赠,应当由符合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基金会依法与国(境)外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并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捐赠协议书》如是外文版,须附与之内容相同的中文版本。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为接受捐赠的专门机构,在收到院系捐赠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后报学校国际交流处予以审批、报备;获审批通过后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会同院系制定捐赠使用办法,并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将执行结果报告捐赠方。
第十三条 接受国(境)外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接受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捐赠物品,由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实物捐赠。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国(境)外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五条 基金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单位国(境)外捐赠资产的使用进行检查。对违背捐赠人意愿或不符合国家和基金会有关规定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资助;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将提请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内部执行。
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0年9月15日